【导语】:本市缴存职工在西宁地区以外购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贷款时,借款人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等条件。
申请条件:
1.借款人为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时,借款人所在单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含)以上,同时本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借款人为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主缴存者需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2.借款申请人必须是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
3.贷款用途必须是用于购买西宁地区以外具有自主产权的自住住房,不包括别墅、公寓(商业)、小产权房(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
4.借款人或配偶名下在西宁地区有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自有住房,并同意将该住房作为贷款抵押担保。
5.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的能力。
6.购买二手房的,房屋交易完税日期不超过一年(以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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