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现役军人需持有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办理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
2.本人的有效身份证;
3.本人的结婚证;
4.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5.本人2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单人证件照。
6.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除提交以上证件和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一方当事人有效的居住证,可以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登记程序
申请﹣初审﹣冷静期一受理一审查一登记(发证)
注意: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办理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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