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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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基数
计算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应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的内容为准。
(一)计时工资
按计时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1.对已做工作统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2.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3.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4.运动员体育津贴。
(二)计件工资
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奖金
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4.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从业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四)津贴和补贴
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1.津贴包括:补贴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补助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2.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补贴、副食品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等。
(五)加班加点工资:
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包括: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奖、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原因按计件工资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2.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注意: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的调整
为使职工新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准确无误,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汇缴基数必须每年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这项工作由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完成。
缴存额度
(一)分别计算每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1.职工个人每月按规定从工资中扣缴存部分。
2.单位每月按规定为职工缴存部分,这两部分归职工个人所有。单位在计算职工月缴存额时,应根据单位每一个职工的月均工资情况分别进行计算。
(二)单位月缴存额与职工月缴存额的计算方法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注:单位可以对每一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职工缴存部分和单位缴存部分各自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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